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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防暴宣講師+蔡源松

家庭暴力

113.1.10台北榮總A093病房醫護人員及行政、技工、工友宣講家暴(第八場)
  • 蔡源松

  • 發表於 2024-05-06 13:02:07

113.1.10台北榮總A093病房醫護人員及行政、技工、工友宣講家暴(第八場)

貳、保護令是什麼?如何聲請?
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警告相對人不能再用肢體、言語及精神等暴力方式對待被害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可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
可以區分為1.通常保護令、2.暫時保護令及3.緊急保護令三種。(三種保護令差別請參考下方表1與表2)
• 保護令項目比較
項目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危險程度 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未來可能會再發生暴力。 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會再受暴。 有急迫的危險,且有具體可證的受暴事實。
聲請人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 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
開庭審理 需開庭 可能會要開庭 不需要開庭
核發時間 依法官狀況而定,通常1個月內開庭審理。 依法官狀況而定,通常1週至1個月內核發。 4小時
終止時間 有效期限最長2年,依法官核發時間為準。
失效前得聲請變更、撤銷或延長。 核發後至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或法院駁回聲請時。 核發後至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或法院駁回聲請時。
誰可提出聲請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
(1) 時機: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有急迫的危險,且有具體可證的受暴事實。
(2) 申請人=有3:由1.檢察官、2.警察機關或3.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 方式: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
(4) 受理:向法院聲請
(5) 核發時間=4小時內: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6) 開庭審理: 不需要開庭。
(7) 終止時間: 核發後至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或法院駁回聲請時。

2.暫時保護令:
(1) 時機: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會再受暴。
(2) 申請人=有4:法院得依1.被害人、2.檢察官、3.警察機關或4.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注意!多增加被害人
(3) 方式:書面:唯一
(4) 受理: 法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5) 核發時間: 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依法官狀況而定,通常1週至1個月內核發。
(6) 開庭審理: 可能會要開庭
(7) 終止時間: 核發後至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或法院駁回聲請時。

3.通常保護令:
(1) 時機: 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未來可能會再發生暴力。
(2) 申請人=有4:由1.被害人、2.檢察官、3.警察機關或4.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3) 方式:以書面:唯一
(4) 受理: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5) 核發時間:審理後核發之: 依法官狀況而定,通常1個月內開庭審理。
(6) 開庭審理: 需開庭
(7) 終止時間: 有效期限最長2年,依法官核發時間為準。失效前得聲請變
更、撤銷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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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9台北榮總A092病房醫護及行政人員、技工及工友宣講家暴(第七場)
  • 蔡源松

  • 發表於 2024-05-06 12:48:58

113.1.9台北榮總A092病房醫護及行政人員、技工及工友宣講家暴(第七場)

關懷e起來 - 線上通報
考量網路世代蓬勃發展,本部於96年底建置完成網路通報之入口網站, 網址為https://ecare.mohw.gov.tw,
本站有2大服務目的:
一、求助:提供一般大眾更多元的求助管道。
二、通報: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
責任通報人員: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 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及其他執行前開業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
換言之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童少年保護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有關通報方式,本部除依法訂頒制式通報表格式供上述責任通報人員以傳真方式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亦可運用本項電子化通報機制,完成通報程序。
法定責任通報人員以及通報方式?

1.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2. 性侵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 兒少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疑似有遭受不當對待情事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4. 性剝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5. 通報方式
(1) 全國保護專線:113
(2) 緊急報案專線:110
(3) 線上通報網頁 :關懷e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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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8台北榮總A091病房醫護及行政人員宣講家暴(第六場)
  • 蔡源松

  • 發表於 2024-05-06 12:30:48

113.1.8台北榮總A091病房醫護及行政人員宣講家暴(第六場)

壹、什麼是「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意旨:
1. 主體=誰: 家庭成員間
第3條(家庭成員定義)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即夫妻、前夫及前妻。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我被伴侶打了,但我們沒同居,這樣算家暴嗎?經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新增《防止恐怖情人條款》後,非家庭成員或未同居之親密伴侶,也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也就是說,無論異性還是同性伴侶,即使沒有結婚,也沒有同居事實,在交往期間或分手後發生暴力行為,受害人均可受到法律保障、聲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協助與保護。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離婚媳婦和前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例如兄弟姊妺、伯叔姪、外甥舅等。

2. 客體=類型(家庭暴力包含哪些類型): 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等3個層面:
(1)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簡單來說,新聞常看到夫妻或家人之間打耳光、互咬、掐脖子、拿武器攻擊或毆打,凡是造成對方身體上傷害的行為都列屬。舉例如下: 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轉引自彭懷真,1999)
(2)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這類的家暴行為,包含了言語暴力、心理或情緒暴力,以及性暴力,涵蓋層面廣泛。如果伴侶惱怒時說出「待會就砍你」、「小心揍你小孩」、「殺你全家」等情緒性語言,甚至會摔東西洩憤,這時要盡可能冷靜,別刺激對方,同時小心自身的安全。舉例如下:
A.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之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脅迫和/或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B.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C.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3) 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 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3.手段(=方式): 1.騷擾、2.控制、3.威脅或4.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4款之規定,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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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7台北市萬華區環保局清潔隊宣講家暴(第五場)
  • 蔡源松

  • 發表於 2024-05-03 17:33:39

113.1.7台北市萬華區環保局清潔隊宣講家暴(第五場)

壹、什麼是「家庭暴力」?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意旨:


1. 主體=誰: 家庭成員間
第3條(家庭成員定義)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即夫妻、前夫及前妻。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我被伴侶打了,但我們沒同居,這樣算家暴嗎?經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新增《防止恐怖情人條款》後,非家庭成員或未同居之親密伴侶,也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也就是說,無論異性還是同性伴侶,即使沒有結婚,也沒有同居事實,在交往期間或分手後發生暴力行為,受害人均可受到法律保障、聲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協助與保護。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離婚媳婦和前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例如兄弟姊妺、伯叔姪、外甥舅等。

1、 宣講內容摘要:
(1)以愛為名的傷害
(2)家暴到底是什麼
(3)遇到家暴該怎麼辦
(4)常見的迷思
(5)聽完這些的重點是……
2、 本次問題與建議:
(1) 有驗傷單才能申請保護令嗎?
(2) 同性伴侶也可能成為家暴的施暴者或受害者嗎?
(3) 何時打113及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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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4台北榮總抽血檢驗中心宣導家暴(第四場)
  • 蔡源松

  • 發表於 2024-05-03 17:11:11

113.1.4台北榮總抽血檢驗中心宣導家暴(第四場)

◎台灣首度國民法官判決全紀錄:
鄧如雯案30年後,新北殺夫案彰顯家暴法未竟盲點:
經過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評議,判處因殺夫被以殺人罪起訴的被告季姓婦人有期徒刑7年2月。 審判長在宣判後說明,被告仍有選擇脫離家暴之可能性,因此沒有《刑法》上「情堪憫恕」的空間。去年(2022)11月30日凌晨1時40分,季姓婦人趁范姓丈夫酒醉熟睡之際,以菜刀等兇器殺夫,犯後自首稱長期遭受家暴才犯案,2023年3月被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7月17日由合議庭、公訴檢察官、辯護律師經過不公開程序,三方從57名報到的候選者中,抽選出10名國民法官(其中4位為現場備位)承擔審判與評議重任,為《國民法官法》上路後首例。綜合證據與證人證述,被告的確長年遭受先生家暴,有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然而政府家暴防治資源都有提供其協助,並非完全孤立無援,有選擇其他脫離家暴可能性,其趁被害人酒醉無反抗能力的殺人行為,被評價侵害最重大生命法益,因此並無《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空間,最後從5年往上加重為7年2月。
1993年鄧如雯殺夫案,是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緣起,在1996年彭婉如命案發生後,更加速了《家庭暴力治法》的制定,並於1998年開始實施。
不過,現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並不限於女性,男性、老人小孩也都有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的傷害。
1、 宣講內容摘要:
(1)以愛為名的傷害
(2)家暴到底是什麼
(3)遇到家暴該怎麼辦
(4)常見的迷思
(5)聽完這些的重點是……

2、 本次問題與建議:
(1) 有驗傷單才能申請保護令嗎?
(2) 同性伴侶也可能成為家暴的施暴者或受害者嗎?
(3) 何時打113及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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