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衛福部統計,2020年家暴通報案件類型中虐待案增幅最大者為「直系血(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指晚輩施虐長輩),高達8千多件,暴增幅度達25%,但筆者始終認為國內仍有相當多的老人處於受虐或疏忽的情境,但未受到關注與通報。

近幾年,國人平均壽命延長,加上家庭型態,老人虐待數字也年年升高。我國處理老人保護業務主要是以《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主。

先前《民法》增訂第1118條之1,允許曾經有家暴舉證事實或是曾有拋家棄子事實的受害子女,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也就是說,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法院可以斟酌扶養本質,兼顧雙方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一方面,立法院也修正了《老人福利法》的41,當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等照顧者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保護及安置。若老人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主管機關也應給予協助。而如果扶養義務者有生活陷困或特殊情況,無法負擔保護安置費用的話,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或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予以減輕或免除。

國家社會為了改善在快速變遷及經濟壓力下產生的家庭關係,強調「天下有不是的父母」,但也可能衍生濫用、法條內容不明確、與相關扶養法條競合等問題,加上若子女經濟條件不佳,下一代對扶養上一代的認知可能會有極大差異,甚至利用法條逃避扶養責任。

由於下一代家屬或是配偶是老人照顧的主要提供者,大多數失能的長者必須依賴家人,但許多老人就算受暴也不願提出,主要原因可能包括擔心提告會造成關係破裂、愛面子不想家醜外揚、不知道如何求救等等,同時老化中的一些照顧行為也難以和虐待做出區分。因此,如何讓長者更容易也更願意求助,是防治高齡者受暴的重要關鍵。